如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发布日期:2008-12-21 22:23:15 发布人:天尚行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上海申请办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所需材料及流程如下:
1、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320号5楼。联系电话:63219239。
3、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审核完毕报农业部审批。
4、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对象资格
需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5、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
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经营利用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经营利用证》:
(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不清楚或不稳定的;
(二)可能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的;
(三)可能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的。
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四)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6、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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