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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1-6-5 15:39:10 发布人:天尚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税收程序法中,明确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
2009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这是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次以公告的形式汇总并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在公告中明确,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14项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负有的10项义务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其实已比较明确地告知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为何还要以公告的形式对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作进一步的重申。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近年来,上海市税务机关通过各种形式的税法宣传,在这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执行情况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实际工作中,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引发的征纳双方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以公告形式进一步重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能更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