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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办法

 

对于资产的评估增值,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清产核资
  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外投资
  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当您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帐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产权转让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股份制改造
  如果您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a.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们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b.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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