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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票

 

一般纳税人的销货方如果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发票后,发生了退货或销售折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购销双方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专用发票处理手续: 
    1.购买方在末付货款并且末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还给销货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末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末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回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需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末收到上述证明之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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