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发布日期:2009-1-29 6:15:33 发布人:天尚行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期限为1个季度。
保险业的期限为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期限为1个季度。
保险业的期限为1个月。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根据纳税的不同情况和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确定的。
(一)纳税人提供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
(四)纳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税行为,其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
(四)纳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税行为,其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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