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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税额扣除

发布日期:2009-1-30 12:32:41 发布人:天尚行


 

 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一)“在境外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二)“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汁算的应纳”,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所得,依照税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就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按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纳税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门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凭证原件,不得用复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纳税凭证作为扣除税额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