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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1-30 12:30:59 发布人:天尚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产的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列为用。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务机关批准。 
    (四)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务总局批准。 
    (五)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电子设备,是指出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数控和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工具,包括飞机 、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4.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六)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务总局批准。 
    (七)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八)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九)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用后的差,列为当年度的损益。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十)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当以原价为准。受让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十一)无形资产的摊销,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十)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田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外采油(气)资源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中摊销。 
    (十三)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所谓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十四)企业的商品、产成员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当以成本价为准。 
    (十五)各项存货的发生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六、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的,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电子设备,是指出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数控和程控系统等; 
    火车、轮船以外的工具,包括飞机 、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4.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六)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务总局批准。 
    (七)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据,经当地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八)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足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九)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用后的差,列为当年度的损益。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 
    (十)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当以原价为准。受让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为原价。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十一)无形资产的摊销,当采用直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十)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发生的合理的勘探费用,可以在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外国石油公司拥有的合同区,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田而终止作业,如果其不连续拥有开采油(气)田资源合同,也不在中国境内保留外采油(气)资源经营管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已投入终止合同区的合理的勘探费用,经务机关审查确认并出具证明后,从终止合同之日起十年内又签订新的合作开采油(气)资源合同的,准予在其新拥有合同区的生产收中摊销。 
    (十三)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摊销期限不得少于5年。所谓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止的期间。 
    (十四)企业的商品、产成员在产品,半成品和原料、材料等存货的计价,当以成本价为准。 
    (十五)各项存货的发生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