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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规定

发布日期:2009-1-30 12:35:21 发布人:天尚行


 

外国投资者申请再投资退税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必须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将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后再投资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不能申请办理再投资退税。 
   (2)再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该经营期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3)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的利润的所属年度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可由税务机关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
年度。 
   (4)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该接受再投资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或在再投资资金投入后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申请再投资退税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