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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境外税额的扣除

发布日期:2009-1-30 12:29:35 发布人:天尚行


 

  企业所得应纳税额按纳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X税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消除重复征税,对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纳的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如有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款的,依据国际上避双重征税的税收抵免惯例,准予按照规定,在汇总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境外所得的确定 
    1.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境外收入总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 
    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用。 
    2.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利润的境外投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二)应额的计算 
    应纳税=境内所得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境外所得应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X法定率 
    境外应纳税所得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盈亏相抵后的金。 
    (三)境外已所得税款的抵扣方法 
    纳税在境外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凭证的,可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抵扣。 
    (1)纳税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及按规定视同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 
    (2)纳税人在境外已的所得税款应分国(地区)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 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款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技境外应纳税所得16.5%的比率抵扣。 
    (四)“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以及“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33%的法定税计算。 
    (五)境外减处理 
    纳税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所得税减免税,可由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2.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外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政府减免所得的,可由纳税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交所得税进行抵免。 
    (六)处理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 
    1.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维持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取得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规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征所得税的照顾。 
    2.人举办的境外或其他投资活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七)年度和申报 
    纳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八)税款的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