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产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1-30 12:36:36 发布人:天尚行
(一)资产的界定
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当作为固定资产,以提取折旧方式转移价值;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次扣除。
2.无形资产是指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3.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4.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价
l.固定资产的计价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关系到人计提折旧的数额,从而影响应纳税额,因此,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原则处理:
(l)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账。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以及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安装费等。
(4)以融资方式租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人账。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账。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确定。
2.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
(1)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计价。
(2)购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4)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关系企业应所得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所得税,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企业的设备更新。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以下规定: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无形资产摊
无形资产的摊销当采取直线法。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可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认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资、办公、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四)存货的计算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资产评估增值
1.纳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纳企业所得税。
3.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人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人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当作为固定资产,以提取折旧方式转移价值;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次扣除。
2.无形资产是指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3.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4.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收及预付款项等。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价
l.固定资产的计价
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关系到人计提折旧的数额,从而影响应纳税额,因此,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以下原则处理:
(l)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账。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等以及纳的税金后的价值入账。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账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安装费等。
(4)以融资方式租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人账。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账。
(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确定。
2.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
(1)无形资产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计价。
(2)购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4)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三)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
1.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关系企业应所得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有利于正确计算成本、利润和所得税,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企业的设备更新。条例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有以下规定:
(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的固定资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2)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补提折旧。
(3)提取折旧的方法和依据。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务局商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2.无形资产摊
无形资产的摊销当采取直线法。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可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认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资、办公、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四)存货的计算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
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资产评估增值
1.纳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纳企业所得税。
3.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得扣除。
5.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授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人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人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注册重点导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