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事项
发布日期:2009-1-30 12:39:13 发布人:天尚行
计算应纳所得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1.关于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1.关于扣除项目的一般规定
计算企业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人有关的成本、用和损失。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即纳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关于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由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有时会与税收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收入总在减除成本、费用等项目时,当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因此,对以上成本。费用中的某些项目,条例和相关文件还作了特别规定:
(1)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这里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利息支出中固定资产建造、购迸发生的利息仅限于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部分。
(2)工资的扣除。第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三,末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的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3)工会经、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种捐赠必须是,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的扣除。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度内准予扣除。
(6)保险费用的扣除。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及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规定的比例内按实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7)租赁用的扣除。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租赁设备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8)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或者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坏账损失的扣除。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l0)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审核后允许扣除。
(l1)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2)汇兑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市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或外汇买卖价差,计人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3)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的扣除。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该政策只限于1994年收取行政管理费的主管部门。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16)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即纳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关于扣除项目的特殊规定
由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有时会与税收规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收入总在减除成本、费用等项目时,当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因此,对以上成本。费用中的某些项目,条例和相关文件还作了特别规定:
(1)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这里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
利息支出中固定资产建造、购迸发生的利息仅限于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部分。
(2)工资的扣除。第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二,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第三,末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其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55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的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
(3)工会经、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种捐赠必须是,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减灾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5)业务招待的扣除。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在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度内准予扣除。
(6)保险费用的扣除。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运输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及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规定的比例内按实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7)租赁用的扣除。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以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租赁设备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8)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或者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坏账损失的扣除。纳税人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l0)转让固定资产的费用扣除。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支出,经审核后允许扣除。
(l1)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2)汇兑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市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或外汇买卖价差,计人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3)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行政管理费和会员费的扣除。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主管部门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数额。该政策只限于1994年收取行政管理费的主管部门。
企业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工商业联合会节余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私营企业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上缴的工商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15)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
(16)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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