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有哪些变化?
发布日期:2011-6-28 13:50:10 发布人:天尚行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一)根据所得税处理方式不同将重组业务分为“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二)增加了定量的规定。办法将股权收、资产收购界定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企业75%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交易;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企业的资产的比例也界定为75%以上。
(三)增加了“特殊重组”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条件。
(四)突出了特殊重组中“经营连续性”的条件。
(五)明确了“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或企业将住所转移至境外的,有关资产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六)明确了跨境特殊重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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