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如何申请注册
发布日期:2009-9-14 6:49:39 发布人:天尚行
2009年1月至5月,我国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下降。究其原因,是由于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对外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企业利润下滑,国内申请人在国外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在经济形势低迷的情况下,我国申请人更应认识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在国外维护其合法商标权益的重要性。下面结合工作实践,就国际金融危机下我国申请人如何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谈几点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广大申请人有所帮助。
一、应与正确认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和不足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很多,最突出的有三点:一是手续简便。商标申请人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作为申请语言)、提交一份申请、交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和加纳的收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使用不同语言、递交不同申请、分别交费的烦琐程序。二是费用低廉。实践表明,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比去各国逐一申请在费用上更为经济。申请的国家越多,相对节省的费用就越多。三是节约时间。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必须遵守自国际注册通知之日起12个月或18个月的驳回期限,这比许多国家的国内审查期限要短。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被很多申请人和代理人所诟病的“默许原则”。该原则使得马德里体系缔约方主管局在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下无须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致使广大申请人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商标是否已经在指定缔约方取得保护。为弥补这一不足,已有部分缔约方开始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而且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三第一款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商标全部核准的情况下,要求各缔约方必须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这将有利于我国广大申请人及时了解自己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的受保护状态,更有利于我国广大申请人在国外维护其合法商标权益。
目前,有个别商标代理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在向国内申请人介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时,故意夸大该体系的不足,抹杀其诸多优点,从而使申请人产生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没有逐一国家注册方便、快捷的印象。我国申请人应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认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和不足,根据自身情况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注册途径。
二、在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当尽量避免由于书式填写不规范和商品或服务表述过于宽泛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
我国申请人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需要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相应的书式和材料。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应当尽量避免由于书式填写不规范和商品或服务表述过于宽泛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尤其在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国家的具体要求填写外文申请表格中的相关栏目,并且填报上述国家可以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详细信息可浏览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和上述国家主管局的官方网站。
举例来说,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审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按照其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布的第九版尼斯分类只作为参考。比如我国申请人按照尼斯分类第25类填报服装,就会收到美国的临时驳回通知,要求申请人必须把“服装”细化为“服装,即运动衣、套头衫、裤子、茄克等”。又如尼斯分类第11类中的“照明器械和装置”,对美国审查员来说就过于宽泛,应当具体列出照明器械和装置的种类。此外,美国商标专利局还要求在商标翻译中必须指出商标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无关联,有无工商业含义,有无地理标志含义;在商标描述中必须指出该商标的具体组成部分;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明确在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日本和韩国对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要求也很严格,在其基于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过于宽泛的情况下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中,大多给出了规范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删减申请或委托当地国家的代理机构进行补正。
三、应当正确区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申请人当中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混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取得了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就等于已经在国外注册成功了。其实该商标国际注册证的法律效力只相当于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颁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有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缔约方取得注册。
有些申请人在取得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后,把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的各类驳回通知束之高阁,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导致其商标最终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人既浪费了国际注册规费,又丧失了在国外的商标合法权益,十分可惜。
四、如果委托代理,应当选择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如果我国申请人自己直接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困难,也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从实际工作中看,有些申请人贪图代理费用便宜,委托一些缺乏经验的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这些代理机构由于缺乏经验,收到国际局或其他缔约方主管局的各类通知时看不明白或不知如何回复,导致申请人错过补救的最佳时期,错失了在指定缔约方的专用权。相反,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熟悉各国的商标法律,而且同各国商标代理机构有着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能迅速有效地帮助申请人在各国提出复审或上诉,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我国申请人在国外维护其合法商标权益。
因此,选择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于我国广大申请人来说,不失为一条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捷径。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在2008年商标国际注册年度报告中所说:“商标在培养消费者信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对面临目前经济减缓局面的企业至关重要。即使在经济困难时期,商标仍然是企业在声誉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上的明智投资。”
总之,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申请人应当进一步增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充分运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积极做好自有商标在国外的注册保护工作。
一、应与正确认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和不足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很多,最突出的有三点:一是手续简便。商标申请人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目前我国只接受法语和英语作为申请语言)、提交一份申请、交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和加纳的收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商标注册机关使用不同语言、递交不同申请、分别交费的烦琐程序。二是费用低廉。实践表明,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申请商标注册比去各国逐一申请在费用上更为经济。申请的国家越多,相对节省的费用就越多。三是节约时间。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必须遵守自国际注册通知之日起12个月或18个月的驳回期限,这比许多国家的国内审查期限要短。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但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被很多申请人和代理人所诟病的“默许原则”。该原则使得马德里体系缔约方主管局在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下无须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致使广大申请人不能明确知道自己的商标是否已经在指定缔约方取得保护。为弥补这一不足,已有部分缔约方开始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而且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之三第一款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商标全部核准的情况下,要求各缔约方必须颁发商标保护通知。这将有利于我国广大申请人及时了解自己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的受保护状态,更有利于我国广大申请人在国外维护其合法商标权益。
目前,有个别商标代理人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在向国内申请人介绍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时,故意夸大该体系的不足,抹杀其诸多优点,从而使申请人产生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没有逐一国家注册方便、快捷的印象。我国申请人应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正确认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优点和不足,根据自身情况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商标注册途径。
二、在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应当尽量避免由于书式填写不规范和商品或服务表述过于宽泛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
我国申请人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需要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相应的书式和材料。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填写外文申请表格时,应当尽量避免由于书式填写不规范和商品或服务表述过于宽泛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尤其在指定美国、日本、韩国时,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国家的具体要求填写外文申请表格中的相关栏目,并且填报上述国家可以接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详细信息可浏览中国商标网(http://www.ctmo.gov.cn)和上述国家主管局的官方网站。
举例来说,美国商标专利局(USPTO)审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按照其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布的第九版尼斯分类只作为参考。比如我国申请人按照尼斯分类第25类填报服装,就会收到美国的临时驳回通知,要求申请人必须把“服装”细化为“服装,即运动衣、套头衫、裤子、茄克等”。又如尼斯分类第11类中的“照明器械和装置”,对美国审查员来说就过于宽泛,应当具体列出照明器械和装置的种类。此外,美国商标专利局还要求在商标翻译中必须指出商标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无关联,有无工商业含义,有无地理标志含义;在商标描述中必须指出该商标的具体组成部分;如有必要,申请人还应明确在商标中放弃专用权的部分。日本和韩国对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要求也很严格,在其基于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过于宽泛的情况下发出的临时驳回通知中,大多给出了规范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申请人可以据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删减申请或委托当地国家的代理机构进行补正。
三、应当正确区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申请人当中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混淆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和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的法律效力,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取得了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就等于已经在国外注册成功了。其实该商标国际注册证的法律效力只相当于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颁发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只有指定缔约方颁发的商标保护通知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缔约方取得注册。
有些申请人在取得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后,把各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的各类驳回通知束之高阁,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导致其商标最终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人既浪费了国际注册规费,又丧失了在国外的商标合法权益,十分可惜。
四、如果委托代理,应当选择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如果我国申请人自己直接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困难,也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从实际工作中看,有些申请人贪图代理费用便宜,委托一些缺乏经验的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这些代理机构由于缺乏经验,收到国际局或其他缔约方主管局的各类通知时看不明白或不知如何回复,导致申请人错过补救的最佳时期,错失了在指定缔约方的专用权。相反,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不仅熟悉各国的商标法律,而且同各国商标代理机构有着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能迅速有效地帮助申请人在各国提出复审或上诉,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我国申请人在国外维护其合法商标权益。
因此,选择在商标局备案的、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国际注册经验的代理机构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对于我国广大申请人来说,不失为一条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捷径。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在2008年商标国际注册年度报告中所说:“商标在培养消费者信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对面临目前经济减缓局面的企业至关重要。即使在经济困难时期,商标仍然是企业在声誉和长期可持续发展上的明智投资。”
总之,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申请人应当进一步增强商标国际注册意识,充分运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积极做好自有商标在国外的注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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