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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台代表处新条例以规范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活动

发布日期:2010-11-27 22:27:03 发布人:天尚行


 

中国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界定了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并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参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中国政府官方网站25日公布了该条例的细则。《条例》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1983年3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将在新条例实施之日废止。
《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外资代表处设立、变更、终止,应依照《条例》规定办理登记。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
《条例》界定了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包括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