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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

 

公司治理问题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
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①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②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一个公司的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这种体制和机构被称之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也可以称之为公司内部管理体制。这种结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威胁,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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