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引发股权之争
发布日期:2010-8-23 19:14:01 发布人:天尚行
兴安县兴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运公司)用张某的3辆车作价增资,注册资本由50万元扩为100万元。但公司认为,是借张某的车增资,双方是挂靠关系;而张某认为,他是实物注资,是公司合法股东,双方是承包经营关系。随后,双方展开数年股权纠纷官司,张某最终胜出。
缘起:公司增资扩股
8月15日,兴运公司临时负责人宿某向记者介绍,兴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由文某、李某等8人共同出资成立,开始的注册资金为50万元。同年11月,公司申请开行乐满地至桂林客运线路,获得了3辆车的营运指标。这时,兴安县的张某找到文某,表示想经营该线路,得到文的同意。随后,张某等人订购了3辆客车,并成立了兴运公司乐满地旅游快巴车队,但在办理车队营业执照时卡了壳。张某提出用3辆客车作价验资增加公司注册资金,可方便办理车队执照。随后,公司用这3辆车验资,增资扩股,到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注册资金由原来的50万元变为100万元,张某出资50万元,占公司50%的股份。
公司办好车队的营业执照后,任命张某为车队负责人,并签订了《客运班线(出租)经营和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由张某提供车辆,公司办理相关营运手续,张某自主经营;每月每车向公司交纳管理费80元。
一次官司:争回股东资格
此后,双方相安无事,并无纠纷。2007年4月,张某提出自己是兴运公司股东,并占50%的股份,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查阅公司账目,但遭到公司拒绝。
这时,兴运公司的股东已增至9人。文某等9人认为,张某提供验资的3辆客车只是挂靠在公司,未实际出资,张某只是名义上的股东,无权查看公司账目。
随后,张某将文某等9人告上法庭。兴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出资的车辆名义上是出资,其实是挂靠,且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因此不具备股东资格。他要求查看公司账目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2007年12月,兴安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桂林中院。他认为,当初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增加他为股东,他拿价值50万元的实物入股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了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确认他为股东,出资50万元。
此案经二审、再审后,桂林市中院最后判决:张某具有股东资格。
二次官司:选举自己为法定代表人有效
2007年4月,兴运公司召开股东会罢免了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但未重新选举。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张某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没有理会。于是,张某先后向文某等9名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选举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的书面申请。2009年2月12日,股东会如期召开,另外9名股东都没有到会,张某一人主持股东会,自己投票选举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当天,兴安县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
其余9名股东认为,他们不参加的理由是张某未实际出资,无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为了证明股东会选举有效,张某又将9名股东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这次选举有效,要求将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交给他。
兴安县法院在2009年12月12日一审判决张某选举自己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效。张某不服,上诉至桂林中院。今年5月13日,桂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张某当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
8月15日上午,兴运公司的9名股东召开股东会,选举股东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股东们商议,如果张某仍以价值50万元的3辆班车入股,并将2001年12月至今,3辆车的经营利润补交回公司,就同意张某占公司50%的股份。如果张某不按时将车辆和利润交回公司,将视为他自动放弃。
8月22日,张某向记者介绍,当初他是以实物注资,公司修改了章程,同意接受他为股东,并变更了工商登记,他和公司之间不是挂靠关系,是承包经营。后来,公司利润可观了,9名股东就想把他踢出去。他这才通过法律途径,争回了股东资格。他通过合法程序当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拒绝交出相关证照,他才向法院起诉,又赢了官司。判决书生效后,公司仍拒绝交出相关证照,他已申请法院执行。
对于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选举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事,张认为自己的股权已经兴安县工商局登记确认,法院判决认定,无需再确认,自己当选为法定代表人任期未满,无需再选举。至于其他股东要求交出利润的事,他表示,那几年车队的运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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