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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出现的培训机构没有明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8-19 20:43:51 发布人:天尚行


 

对承办该类案件颇有经验的律师苏怀东告诉记者,为规避教委查处,这类野鸡培训机构一般就去工商局注册一个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举办培训。
那么,他们又如何逃避工商部门对其超范围经营(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呢?
据苏怀东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60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外合作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他了解,目前国务院对此类培训机构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
“他们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避逃了工商局对它的监管。”苏怀东说。
苏怀东还告诉记者,“这类机构有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合法资质,与参训学员全部签订了《培训就业合同》,用《培训就业合同》为将来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预设埋伏。临时聘请老师给学员上课,致使公安机关认为该公司的确在履行合同义务。而公安机关一般认为,只要公司有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就表明资质合法,给学员上过课,说明人家在履行合同,那么,这类案子就是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不是教育培训合同诈骗。”
“公安部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案子如果不大,处理这类案子吃力不讨好,还可能被扣上‘警察插手经济纠纷’的帽子。承办或接案的警官面对这类举报,几乎一律推给法院,让你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去法院以合同违约起诉,涉及几十万元,法院执行难比较普遍,加上施骗者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大不了申请破产。”苏怀东向记者坦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