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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09-1-31 18:39:46 发布人:天尚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四条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经认定的项目享受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成立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市科委、市计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认定小组下设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1.受理项目认定申请,受认定小组委托组织专家评审;

2.受认定小组委托,定期公开发布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同时将名单报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3.受理企业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计算、提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基地、风险投资机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

4.办理财政专项资金转拨手续。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先进,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应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申请认定的项目应为在本办法实施以后新建的项目。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的《上海市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范围。

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下列范畴:

1.网络设备与技术;

2.软件产品;

3.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

4.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

5.生物工程及新医药;

6.现代中药;

7.现代农业技术;

8.大规模集成电路;

9.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

10.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

11.新型电池及清洁燃料车;

12.环保新技术;

13.航空航天技术;

14.先进装备技术。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万元(软件产品50万元)以上,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也可通过所在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向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医药类项目应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应出具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及项目经济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申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省、部级以上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上海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上海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上海市科技发展计划》;

3.获得发明专利。

()申报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评审:

1.已经国家科技或经济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通过专家鉴定;

2.已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或《国家高技术研究计划》。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项目认定小组审定,认定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未通过认定的项目,给予书面答复。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出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上海市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四章 附件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每年对已认定的项目进行考核,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报表有严重违背或申报材料虚假的,报认定小组审定后,取消其已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随时受理认定申请,及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计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的公正性的监督。电话号码为6615338966410893

发布日期 2001-11-19 实施日期 2001-11-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计委、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