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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股权转让税款逾千万元入库

发布日期:2011-5-31 19:11:49 发布人:天尚行


全国首例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追征个人所得税1368万元,日前在深圳市地税局入库,从而结束了长达半年跨境税款追征,实现了非居民个人在境外直接转让母公司股权间接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的征税个案突破。

据悉,一名香港人在港注册一家“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一批世界顶级货运公司成为其客户资源,经营前景十分看好。由于近些年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2010年,通过香港某中介公司从中撮合,该个人在境外将香港“壳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高达2亿多元。从形式上看,本案是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而实质上却是由于境内子公司超常溢价带来的市场效应促成了本案交易结果。如果在港公司股东是法人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总局相关文件,认定其滥用组织形式,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穿透其中间公司直接界定为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进行征税。而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由于港商常居境外,为跨境磋商和税收征管增添了诸多不确定。

2010年8月,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鉴于香港公司在港无实质性经营业务,其转让溢价应大部分归属深圳公司资产增值。这种形式上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实质上是间接转让深圳公司股权,存在重大避税嫌疑。由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反避税的规定尚未完善,决定请示总局。2011年1月,总局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该案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标的包括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的资产,该股权转让中涉及转让深圳公司部分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这为本案征税提供了有力依据,也为顺利追征税款提供了有效保障。

据了解,深圳毗邻香港,非居民以个人身份在香港注册公司获得法人企业身份转投内地企业的现象很多,这些在港公司本身并无经营业务,实质经营活动基本由境内公司承担,在港公司基本属于“壳公司”或“导管公司”,对于这种直接转让在港公司股权而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行为,如果是非法人企业,属于自然人股权转让,对其转让所得进行征税目前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案在实践上的率先突破,将有利于推动国家税收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打通反避税理念和手段在相关税种之间的瓶颈,对实现公平税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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