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争取通过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发布日期:2010-3-21 10:02:29 发布人:天尚行
哈尔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推进会获悉,为加快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哈尔滨市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在今年年末通过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标准。
高校毕业生可零首付创办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即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且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金)的30%;单位和个人投资10万元以上的,可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年内分期缴付,其中投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年内分期缴付。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其中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允许注册资本(金)零首付。
非主观故意首次违规不处罚
《实施意见》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
免收3年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实施意见》提出,对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并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对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军人家属、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及返乡农民工,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贴息政策的由财政予以贴息。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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