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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核定与纳税申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8-12-20 5:21:07 发布人:天尚行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征[2006]54号文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本市税务登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后的两周内,必须到所属税务所办理税种核定,接受纳税辅导,并在完成税种登记的次月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税务机关催报后仍不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购用印制簿》和发票的使用。
四、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起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清理以前的发票和其他票证,依法进行处罚,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恢复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
五、对连续3个月以上零报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评估,经评估发现问题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告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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