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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1-6-22 8:26:27 发布人:天尚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吗?为什么税务局说如果作废下次就不卖给发票了呢?国家有这规定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征管和计算的重要依据,我国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具有非常严格和完善的制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②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③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④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同时,对专用发票作废条件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发现个别企业随意作废专用发票,甚至个别企业通过作废发票调节税款,为此,我们对专用发票作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不是不允许作废,而是不允许不按规定作废。
同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如已购领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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